□本報記者王開廣
  2014年10月8日,佛山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環境犯罪偵查大隊正式掛牌成立,成為廣東省首支在經偵部門組建的“環保警察”隊伍。
  佛山市公安局《關於設立環境犯罪偵查大隊的通知》顯示,這支環保警察隊伍成立之初,就得到了編製支持。
  報省公安廳備案
  通知說:“經市編委同意,經濟犯罪偵查支隊第五大隊(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大隊)加掛環境犯罪偵查大隊牌子,負責指導各區及偵辦跨區、專項或上級督辦的涉及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工作,協調外市相關案件的偵辦工作。”
  隨後,各區分局(公安局)在經偵大隊設置的環境犯罪偵查中隊相繼掛牌。根據佛山市委、市政府的批覆,各分局(公安局)環境犯罪偵查中隊負責偵辦轄區內污染環境案件。
  據佛山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環境犯罪偵查大隊大隊長郭曉明介紹,佛山“環保警察”經由廣東省公安廳備案,採用公安系統編製,由佛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向佛山市公安局下發編製。
  從治安轉屬經偵
  “目前,整個佛山市‘環保警察’共有60人,平均年齡38歲左右,都是具有長期在一線工作經驗的經偵民警,是由市公安局內部嚴格挑選,統一抽調進入‘環保警察’角色的。”有著二十餘年經偵警齡的郭曉明告訴記者。
  郭曉明介紹說,在“環保警察”組建之前,涉及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由佛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負責,專業力量分散,無法形成合力;從2013年6月到2014年8月,佛山警方一共偵辦16宗涉污染環境罪案件,數量並不多。
  郭曉明同時表示,佛山“環保警察”不會“穿新鞋走老路”,環境執法要求越來越嚴格,逐步走上正規化和專業化,推動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無縫對接。
  “環保警察”也不意味著其他環境監管部門就可以作“甩手掌柜”。在郭曉明看來,“環保警察”只負責經濟領域中的八九十個環境犯罪行為的打擊查處,不會代替環保局等其他環境監管部門依法開展環境保護執法,其他部門還需要繼續依法履行監督管理的職能,不能夠產生“警察依賴症”,不能把一切社會治理都納入“警察範疇”。
  成立聯合執法辦
  鑒於佛山市環境犯罪偵查剛剛起步,行政部門與公安機關互不熟悉,取證手法各不相同,其他例如案件移交、證據鑒定、提前介入等手續都紛繁複雜、時間過長,2014年11月6日,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環境保護局打擊環境污染聯合執法辦公室成立,力圖實現公安與環保部門雙劍合璧。
  據稱,這是廣東省首個公安、環保打擊環境污染聯合執法辦公室。
  據佛山市環境保護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環保部門只有行政執法權,沒有刑事執法權,導致一些法律法規的執行難以落到實處。一旦環保部門執法人員需要到廠內查看,只要對方不配合檢查,執法人員就不能強行進入廠區,查找對方的違法犯罪證據。
  “而公安部門則有權實施強制措施,可強行進廠檢查,若發現該廠有嚴重污染環境的違法犯罪嫌疑,當場即可控制犯罪嫌疑人,並立案偵查,但是公安機關沒有國家頒佈的環境類取樣和鑒定的資質,在這方面依舊要依靠環保部門的支持。此前環保部門曾多次與公安機關聯合執法,效果明顯。”佛山市公安局副局長吳金寧表示。
  依據雙方合作協議,聯合執法辦設在市環境保護局,市公安局指派相對固定的執法人員負責環境污染案件辦理工作,原則上不少於4人,定期組織召開聯合執法工作會議。同時,兩部門至少各指定1名聯絡員,每月不少於一次溝通協調日常工作。此外,雙方還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將各自掌握的環境污染信息和違法犯罪信息進行通報和反饋。
  時限要求很明確
  依據協議,兩部門建立案件移送機制。對符合移送要求的案件,環保部門應及時予以移送;公安部門對移送情況3天內給予是否受理的書面回覆,也可通過聯合執法辦公室召集雙方共同討論是否需移送或是否符合受理條件,並做好記錄留檔。此外,對嚴重污染環境,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需要緊急處理的案件,應當立即啟動污染環境案件聯合查處機制。
  據不完全統計,2014年以來,佛山市、區環保部門向市、區公安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46宗,比去年同期增長253%。自“環保警察”成立以來,公安部門立案偵查涉嫌環境犯罪20多起,共破獲污染環境類案件10宗,刑拘9人,取保候審3人,逮捕1人。
  (原標題:佛山“環保警察”得到編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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